旅店业卫生标准 ((GB9663-1996)

[来源: 本站 | 作者: 邹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| 日期:2015年7月2日 | 浏览235 次] 字体:[ ]

 


1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  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、噪声、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。

  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。  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。

2  引用标准  GB5701 《室内空调至适温度》 GB5749 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 

3 标准值和卫生要求 

3.1标准值(见表1、表2)

表1 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

项 目 

3—5星级饭 店、宾馆

1—2星级饭店、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、宾馆

普通旅店、招待所

温度℃ 

冬季

>20

>20

≥16(采暖地区)

夏季

<26

<28

相对湿度,%

40—65

风速,m/s

≤0.3

≤0.3

二氧化碳,%

≤0.07

≤0.10

≤0.10

一氧化碳,%

≤5

≤5

≤10

甲醛,mg/m3

≤0.12

≤0.12

≤0.12

可吸入颗粒物,mg/m3

≤0.15  

≤0.15

≤0.20

空气细菌总数

撞击法cfu/m3

≤1000

≤1500

≤2500

沉降法个/皿

≤10

≤10

≤30

台面照度,lx

≥100

≥100

≥100

噪声,dB(A)

≤45 

≤55

— 

新风量m3/(h·人)

≥30 

≥20

床位占地面积,m2/人

≥7

≥7

≥4

 

表2 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

项 目

细菌总数个/50cm2

大肠菌群

致病菌个/50cm2

茶 具

<5cfu/Ml

不得检出

不得检出

毛巾和床上卧具

<200cfu/25cm2

不得检出

不得检出

脸(脚)盆、浴盆、座垫、拖鞋

不得检出

3.2经常性卫生要求 

  3.2.1各类旅店的店容、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、美观,地面无果皮、痰迹和垃圾。
  3.2.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。
  3.2.3被套、枕套(巾)、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,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。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。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。
  3.2.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。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,无油渍、无水渍、无异味,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。
  3.2.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、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。 
  3.2.6无卫生间的客房,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。脸盆、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。清洁的脸(脚)盆、拖鞋的表面应光洁,无污垢,无油渍,并不 得检出致病菌。
  3.2.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(盥洗间和厕所)应该每日清扫、消毒,做到并保持无积水、无积粪、无蚊蝇、无异味。
  3.2.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、蝇、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,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改进。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.蚊、蝇、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 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。
  3.2.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。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 护措施,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,做到定期清洗消毒。
  3.2.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,统一销毁。
  3.2.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、娱乐场所、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。
  3.2.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、噪声、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 环境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

3.3设计卫生要求 

  3.3.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、环境安静的地段;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。 
  3.3.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,自然采光系数以1/5—1/8为宜。
  3.3.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,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。盥洗室8—15人设一龙头,淋浴室每20—40人设一龙头。男厕所每15—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,女厕所每10—25人设便器一个。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,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,距 地坪1.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,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。
  3.3.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。
  3.3.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(厨房、餐厅、小商品部等)要分开,并保持适当距离。
  3.3.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。
  3.3.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,远离污染源,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。

4.监测检验方法 

  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》执行。


 
 


责任编辑:zcscdcbgs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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