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浴室卫生标准(( GB 9665─1996)

[来源: 本站 | 作者: 邹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| 日期:2015年7月2日 | 浏览256 次] 字体:[ ]

 


1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、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。

2 引用标准
GB 9663 旅店业卫生标准

GB 9666 理发店、美容店卫生标准

3 标准值和卫生要求
3.1 标准值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

项目

更衣室

浴室(淋、池、盆浴)

桑那浴室

室温,℃

25

30-50

60-80

二氧化碳,%

≤0.15

≤0.10

-

一氧化碳,mg/m3

≤10

-

-

照度,lx

≥50

≥30

≥30

水温,℃

-

40~50

-

浴池水浊度,度

-

≤30

-

3.2 卫生要求

3.2.1 公共兴室应设有更衣室、浴室、厕所和消毒等房间。更衣室(包括兼作休息室)必须有保暖、换气设备,地面要防渗、防滑。

3.2.2 浴室应设气窗,保持良好通风,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%。

3.2.3 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%,屋顶应有一定弧度。

3.2.4 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。

3.2.5 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,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,池浴内的喷庆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 1/5设置。相邻淋浴喷庆的间距不小于0.9m。

3.2.6 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,经过消毒后再换水,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,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%。

3.2.7 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。

3.2.8 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,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。茶具、 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 GB9663中表 2 的规定。修脚工具应执行 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。

3.2.9 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、浴巾。

3.2.10 更衣室(包括兼作休息室)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,保持清洁整齐。

3.2.11 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、消毒,做到无积水、无异味。

3.2.12 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(如疥疮、化脓性皮肤病、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)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。

3.2.13 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,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。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、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。

4 监测检验方法 
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》执行。

 


 
 


责任编辑:zcscdcbgs


  上一篇: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(( GB 9665─1996)
  下一篇: 理发店、美容店卫生标准 ((GB9666—1996)





友情链接: